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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5 年親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59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點四十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 順 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景 源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