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裁判案由: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