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 告 圓昌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刑事庭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參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放置在花蓮縣秀林鄉和仁63號礦區空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機具係原告所有,猶於民國92年10月、
12 月及93年2月間,在上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機具,並轉售予廢鐵回收業者,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所示機具之價值共計新台幣(下同)1,143萬6千元,及自9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陳述對於其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機具之事實不爭執,然以:如附表所示之機具不具原告主張之價值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前揭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機具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108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為被告在庭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故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機具遭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查:原告於附表所載時間購買如附表所示機具之價金,如附表購入金額欄所示,共計1,143萬6千元,有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財產目錄一件在卷可稽;惟按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具,其用途係專門供篩選石礦之用,此據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時自承在卷(見刑事卷所附警卷第19頁),故係屬於礦業機械及設備,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其耐用年數為7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0.143。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之機具係85年1月1日所購買,附表編號四之機具係85年4月1日所購買,至92年10月間發生本件事故時,已使用7年餘超過其耐用年數,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機具遭竊時之價值,自應予折舊,則依平均法計算,上開機具遭竊時之殘價為1,167,000元〔計算公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9,336,000÷(7+1)=1,167,000〕,另附表編號三之機具係87年12月23日所購買,迄92年10月間發生本件事故時,已使用之年數為4又5/6年,依平均法計算結果,附表三機具之折舊額為1,269,143元〔計算公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100,000÷(7+1)=262,500;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143×年數即(2,100,000-262,500)×0.143×4又5/6=1,269,143,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2,436,143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機具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經折舊後之價值為2,436,143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436,14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且兩造亦無約定利率,原告請求自92年10月3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尚有未合,自應依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2月6日起算利息,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購入金額 │ 購入時間 ││ │ │ │ (新台幣) │ (民國) │├──┼─────┼──┼────────┼───────┤│一 │研磨機 │2台 │8,295,000元 │85年1月1日 │├──┼─────┼──┼────────┼───────┤│二 │振動機 │1台 │966,000元 │85年1月1日 │├──┼─────┼──┼────────┼───────┤│三 │振動機 │1台 │2,100,000元 │87年12月23日 │├──┼─────┼──┼────────┼───────┤│四 │振動機頭 │2台 │75,000元 │85年4月1日 │├──┴─────┴──┼────────┴───────┤│ 共 計 │11,43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