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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家救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 請 人 乙○○民國92年

丙○○民國87年共 同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96年度親字第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起訴狀、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復經本院向基金會函調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資料,有該會96年5月3日函及所附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等為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