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巷12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蓮市○○段69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建物購買資金證明文件。
三、提出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淑 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文 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