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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巷12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蓮市○○段69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上開建物購買資金證明文件。

三、提出原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淑 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文 彬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