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巷1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禁治產人之親屬系統表(需註明民法第1131條親屬會議成員及其存殁情形)
二、合法親屬會議所做之決議。
三、做成決議之親屬會議成員之全部戶籍謄本。
四、若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或不足時,另狀聲請指定其他親屬會議成員,再行召集親屬會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世 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 芬 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