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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監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66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改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父母楊遠昌及李金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親屬系統表

1. 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

母或曾祖父母)

2. 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 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地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地址。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世 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 芬 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