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監字第66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改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禁治產人父母楊遠昌及李金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親屬系統表
1. 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
母或曾祖父母)
2. 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 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地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地址。
(三)親屬會議記錄
1. 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 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上開親屬系統表之順位共五人組成。
3. 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四)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世 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蔡 芬 芳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