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聯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業於民國92年8月14日,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字第12 號判決確定(原審案號:鈞院91年度訴字第321號),聲請人支出一、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802元、27,384元,爰檢附單據,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32,802元+27,384元=60,186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二,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03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