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