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戊○○被 告 丁○○被 告 甲○○
5樓被 告 丙○○
之5被 告 乙○○
弄10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