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號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 順 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景 源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