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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親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24號原 告 乙○○

16弄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二、被告甲○○病情中文說明書。

三、被告有無經禁治產宣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 淑 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 文 彬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07-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