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志嘉律師複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複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志嘉律師複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複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