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丙○○前列三人共同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戊○○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