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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婚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07號原 告 甲○○

弄12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韋盛邦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