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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小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小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金環邦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6年度花小字第351號第一審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1項、第47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96年12月10日提起本件上訴,惟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則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法 官 陳燁真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團費
裁判日期:200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