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辛○○
戊○○乙○○丙○
號1樓丁○○庚○○甲○○己○○壬○○共同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玉里懷恩堂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其立法理由揭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附此敘明。」、「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又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8年間,經花蓮政府以該府78.9.20府民禮字第77940號函許可,並經鈞院公告在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會員(亦為信徒),依相對人之組織暨捐助章程(下稱章程)第3、4、12及15條規定,其第二屆董事任期為四年,於86年底任期即已屆滿,應由董事長於任期屆滿前召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3屆董事。惟因第二屆董事長怠於行使職權,而未及於第二屆董事任期屆滿卸任前召開會員大會選出第三屆董事,甚至董事長楊培福於90年7月9日聲請退休,致相對人自87年起,即無董事及董事長可以行使職權並召開會員大會,參章程之相關規定可知,相對人若欲召開會員大會選任下屆董事,非由董事長召開會員大會不可,然章程及財團法人相關法令均未規定,若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能召集會員大會辦理下屆董事改選等困境之處理方式,造成相對人自87年起因無董事及董事長行使章程所定之職權,因而無法推展及進行業務,有受損害之虞。依相對人章程規定,本會設董事9人,候補董事1人,由會員(信徒)大會選舉,並由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聲請人學經歷均豐,皆屬社會中間份子,又對於基督教會之組織運作有深層認識,若擔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必有助於相對人之會務之推展進行,並避免相對人受有損害。又其中辛○○,目前擔任永生牙醫診所負責醫生、花蓮縣基督教全人更新協會常務理事、全國合家歡協會理事長及玉里懷恩堂傳道等職,目前則擔任台北市石牌禮拜堂執事會主席、台北地方教會差傳委員會企畫召集人、蘭恩文教基金董事長及玉里長老教會長老等職,社會地位崇高,對於宗教性財團法人之運行甚具經驗,可期待其以豐富經歷及深厚涵養,公正、衡平的行使董事長職權,追求相對人之最大利益。為此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並選任辛○○擔任臨時董事長,以維相對人之權益,又聲請人於辦理相對人第三屆董事改選完成,並新董事就任時,當然解任。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公告、法人登記證書、章程、申請書、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24號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確有因第二屆董事屆滿未改選而生全體董事當然解任,均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之必要。經本院發函相對人主管機關即花蓮縣政府表示意見,其建請本院就第二屆董事中遴派,有該府97年5月15日函可參。本院為使利害關係人知悉本件聲請進而表示意見,經命聲請人將聲請狀及本院通知黏貼於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並拍照存證,已經聲請人遵照辦理,亦有陳報狀及照片在卷可稽,惟於本院裁定前尚無利害關係人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經本院斟酌聲請人均有擔任臨時董事之意願,及其等之年齡、資歷(如聲請人所提個人資料),認聲請人均為熟悉相對人內部業務之資深信徒,應足堪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再考量辛○○曾任如聲請意旨所載各項職務,參與基督教教務經驗豐富,並有一定社經地位,應期得公正行使董事長之職權,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辛○○兼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董事長長職權。又各該臨時董事、董事長於相對人之會員大會選任下屆董事,並新董事就任時,當然解任,附此敘明。
四、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附表┌──┬───┬──────┬───────┬────┐│編號│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職務 ││ │ │ │及住所 │ │├──┼───┼──────┼───────┼────┤│1 │辛○○│44年11月5日 │同本裁定當事人│臨時董事││ │ │ │欄所載。 │兼董事長│├──┼───┼──────┼───────┼────┤│2 │戊○○│40年10月4日 │同上 │臨時董事│├──┼───┼──────┼───────┼────┤│3 │乙○○│45年1月13日 │同上 │臨時董事│├──┼───┼──────┼───────┼────┤│4 │丙○ │40年7月20日 │同上 │臨時董事│├──┼───┼──────┼───────┼────┤│5 │丁○○│41年10月22日│同上 │臨時董事│├──┼───┼──────┼───────┼────┤│6 │庚○○│38年8月18日 │同上 │臨時董事│├──┼───┼──────┼───────┼────┤│7 │甲○○│43年12月8日 │同上 │臨時董事│├──┼───┼──────┼───────┼────┤│8 │己○○│45年7月3日 │同上 │臨時董事│├──┼───┼──────┼───────┼────┤│9 │壬○○│28年12月12日│同上 │臨時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