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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108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丁○○聲 請 人 甲○○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之姓名及住址。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地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地址。

(二)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之明文選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三)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裁判日期:200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