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73號聲 請 人 乙○
樓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監護人盧陳雀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親屬系統表:
1. 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之姓名及住址。
2. 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 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地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地址。
(三)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之明文選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四)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