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9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

1、禁治產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之姓名及住址。

2、禁治產人之三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之姓名及住址。

3、禁治產人之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及住址。

二、親屬會議記錄:

1、召集人:以聲請人為召集人。

2、親屬會議成員五人:須依民法第1130條及第1131條之明文選定之。

3、決議:須由親屬會議成員過半數決議。

三、親屬會議成員之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及相對人和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宋富蘭之戶籍謄本。

五、林相儒、宋萬福、宋春蘭、甲○○、宋富蘭之印鑑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裁判日期: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