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51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甲○○聲明限定繼承事件,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10日內補正: 已知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