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況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施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通知命其於收受命補正裁定7日內補正:(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二)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書面通知等資料,該裁定業於民國97年3月6日送達至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