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9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安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獲利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股票獲利權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4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45,847元,第二審裁判費為57,633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1,392元〈 (45847+57633)x40%=41392〉。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