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壬○○被 告 乙○○被 告 己○○被 告 丁○○
巷5弄被 告 辛○○被 告 戊○○被 告 丙○○被 告 甲○○被 告 庚○○上列當事人間因移交管理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但應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