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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號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4,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