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25號原 告 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丙○○
號老人養護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