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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財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2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辛○○相 對 人 如附表所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年籍、原住所如附表所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年籍及原住所如附表所示)為聲請人院民,於去世後留有遺產,惟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己○○均無法定繼承人且無任何親屬,被繼承人子○○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此有本院97年度繼字第96號拋棄繼承事件可資參酌,本件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對其等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遺款清冊、住院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癸○○、壬○○、戊○○、庚○○、丁○○、丙○○、丑○○、甲○、子○○、己○○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附表㈠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3年11月8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㈡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2月10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㈢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4年11月8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㈣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4年3月16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㈤庚○○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0月31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㈥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9年0月0日生民國95年7月23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㈦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2月8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㈧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4年6月8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㈨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6年10月8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㈩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7年1月20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街○○號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6年12月23日歿生前住花蓮縣○里鎮○○里○○路○段○○○號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