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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王聖文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複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被 告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訴訟代理人 陳天高被 告 黃龍泉被 告 陳烈雲被 告 黃啟榮被 告 黃河鯉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