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複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被 告 正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