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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丁○○聲 請 人 甲○○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戊○○○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辦理,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四親等同輩血親李金鑾、李明合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李金鬱、李雅意、李有利、李明吉之戶籍謄本 (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裁判日期:200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