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07號聲 請 人 丙○○兼法定代理 甲○○人前列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林武順律師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請給付生活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事項:相對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聯絡電話(室內電話及手機),以利聯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