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9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家庭糾紛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