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甲○○即乙○○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遺產清冊、債權申報書,聲請變賣之遺產為何,及已經親屬會議之同意之證明(民法第1179 條第2項)

二、本件聯絡人:辰股書記官蕭惟瀞(聯絡電話0000000分機259)。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日期: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