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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甲○○請求聲請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或依繳費單之繳費期限,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2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裁判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