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乙○○ 45巷法定代理人 丙○○ 45巷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景源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扶養)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