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
巷12號上列上訴人甲○○請求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上訴費用新台幣9,915元。檢附繳款單及說明書各乙件。如有問題,請洽承辦人:愛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