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76號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禁治產人乙○○父母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