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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戊○○

丁○○丙○○己○○相 對 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28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