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玉里鎮協天宮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簡燦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名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