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9號原 告 丙○○
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為無訴訟能力人而甲○○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