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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原告聲明被告由何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往生,尚無人承受訴訟,為免遷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日期:201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