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㈡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㈢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