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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家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否認子女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起訴狀,及彰化縣二林鎮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