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聲請費,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330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須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