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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