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上列原告甲○○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3000元。檢附繳費單及說明書各乙件。
如有問題,請電:愛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