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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親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甲○○即子女,其住所地為台北市○○區○○里○○路○○○巷○○弄○○號4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