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2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被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