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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9 年親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21號上 訴 人 楊博鈞被上訴 人 鄭添益法定代理人 黃秀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父子女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裁判日期:2010-12-20